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A、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B、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C、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D、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发布时间:2023-07-26 14:55:45
A、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B、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C、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D、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