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张某因与他人斗殴,被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日,张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维持。张某仍不服,故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作出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问: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011年8月,张某因与他人斗殴,被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日,张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维持。张某仍不服,故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作出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问: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10-14 16: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