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A、查封B、没收C、追缴D、责令退赔 发布时间:2023-11-29 14: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