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擅自修改缴费基数的
B、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C、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D、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7:51
A、擅自修改缴费基数的
B、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C、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D、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