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A、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B、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C、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考核或是考核不通过上岗的;
D、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E、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发布时间:2023-09-14 11:13:15
A、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B、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C、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考核或是考核不通过上岗的;
D、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E、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