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情形不包括
A、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C、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D、发现医疗机构自行培训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而不进行查处的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