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C、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发布时间:2024-03-27 1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