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A、4B、3C、2D、1 发布时间:2023-07-25 22: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