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A、养犬地变更B、养犬人变更C、犬只死亡D、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发布时间:2023-07-26 12: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