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侦破一起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电话监听、检査通信等措施,不属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安机关为侦破一起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电话监听、检査通信等措施,不属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发布时间:2024-04-10 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