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ABCDE)
A、
A、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
B、
B、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艺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C、
C、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D、
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禁止携犬进入的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等区域
发布时间:2023-08-11 17: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