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A、五万元B、十万元C、二十万元D、三十万元 民族宗教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02 09: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