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2020年10月28日,翟某应到( )司法局报到。
A、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B、江苏省邳州市
C、江苏省苏州市
D、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发布时间:2023-07-25 21:30:23
A、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B、江苏省邳州市
C、江苏省苏州市
D、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