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A、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B、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C、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D、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