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范围。
A、
生产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B、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C、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
D、
虽然申报但通过不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发布时间:2024-05-31 08:02:53
A、
生产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
虽然申报但通过不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