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第十二条) A、表彰和奖励B、表彰C、奖励D、鼓励 发布时间:2023-08-11 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