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 )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发布时间:2023-07-26 15: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