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 )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A、1B、2C、3D、4 发布时间:2024-10-10 10: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