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修编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预留( )。 A、中心城区未来拓展空间B、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廊道C、国边防建设空间D、商业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2023-07-26 13: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