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监督保障措施包括( )。
A、完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生态岗位补贴政策,建设生态富民先行地
B、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行大江大河跨区域生态补偿
C、探索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D、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发布时间:2023-07-26 13:46:10